教电视办〔2008〕2号
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电视台建设和管理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厅直有关学校:
为了切实发挥校园电视台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中的应有作用,促进其稳步健康持续发展,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决定下发《河南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对现有校园电视台的登记注册和授牌。
一、建设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的意义
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近年来,我省不少中小学建起了校园电视台。实践证明,校园电视台作为一种有效的校园宣传媒体,是学校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重要阵地。并且,校园电视台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工作稳步、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校园电视工作的重视、宣传、研究、引导和支持,建立起科学长效的保障和管理机制,使其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二、校园电视台的管理与注册
1、校园电视台的管理。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对全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省辖市电教馆(教育电视台)负责当地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各类活动,实施年检等方面工作。
2、校园电视台的登记注册。我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未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校园电视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登记注册的具体步骤是:今年6月份各省辖市电教馆(教育电视台)组织好本地已有校园电视台登记注册的宣传工作;7月份各校园电视台对照“管理规定”做好自查自评工作;8月份各省辖市电教馆(教育电视台)按照“管理规定”对当地校园电视台进行初审;9月15日前各地将初审合格的校园电视台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10月份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审核登记的校园电视台进行实地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河南省示范校园电视台”学校并授牌。
三、工作要求
开展和做好校园电视工作是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抓好各方面工作的落实,按时完成我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的登记注册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校园电视台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功能,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为我省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地址:郑州市顺河路11号院(河南省电教馆)
工作联系人:李斌、赵淑萍、廉艳霞
联系电话:0371-66319427
附件: 1.河南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管理规定(试行)
2.河南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登记注册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小学 校园电视 管理 通知
附件1
河南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的管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电视台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电视台是指学校采编、制作并通过网络在校园范围内播放教育教学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省辖市电教馆(教育电视台)负责当地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实施年检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校园电视台的任务
(一)校园电视台可以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电视节目,并可按照青少年特点制作播出有益于身心健康、适合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广泛、题材新颖的教育教学和新闻节目。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类节目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讲普通话。
(二)校园电视台严禁播出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并应按其服务范围和对象,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选择、整合、编辑节目,适时安排在校内播出。
(三) 校园电视台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电视台活动,指导学生采编制作节目,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五条 设立校园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支热爱和热心校园电视台工作的专(兼)职队伍,具有经过省辖市电教馆或教育电视台培训并获得资格的校园电视台小编辑、小记者、小主持人队伍;
(二)有符合规定的电视节目编播设备(闭路电视系统、摄录编系统、采集刻录设备、音响灯光设备、中心控制台等);
(三)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和业务保障经费;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不少于15平方米的演播室、编辑工作室、音像资料库等)。
(五) 校园电视台应当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台名、台标、每学期(年)编播计划、每周(月)节目播出单。
(六)校园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必须进行播前审查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六条 校园电视台的建立由学校提出申请,征得上级教育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注册和授牌。
第七条 完成注册的校园电视台接受本规定管理,有参加每年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校园电视台各方面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擅自设立校园电视台,转播、播放电视节目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校园电视台每年进行年检一次,年检工作原则上由各省辖市电教馆(或教育电视台)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电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中小学校园电视台登记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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