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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之窗党务公开

市教育局党委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21 12:38 栏目:党务公开 发布单位:郑州外国语学校 点击量:2074 【公开】

*郑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省市党委的具体要求,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增强工作研究能力

1.每项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后必须做好书面工作总结和反思,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方法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发工作简报。没有书面总结反思的视为此项工作未完成。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二、增强业务指导能力

2.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要带着问题走进学校,注重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提空口号、不固执己见,能够发挥自己所长,促进学校工作。

3.注重对调查情况的分析研究,局领导和各处室每年至少提交1篇针对某类学校或某类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每年至少帮助基层解决1个问题、办1件实事。

三、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4.县区和学校向市教育局的请示,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请示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5.推行现场专题办公制度,将办公地点延伸到一线,现场解决基层学校在项目推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6.重大、疑难项目和问题实行周例会制度。

7.实行机关处室工作月点评和季考核制度。每月召开机关全体干部会议,对各处室工作进行评议打分;每个季度对各处室进行考核,直属单位和学校对各处室工作进行评议打分。

8.专题办公会议纪要向系统内印发。

四、强化会议会务统筹

9.局班子成员要带头改进会风,各项业务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严格实行会议报告制度,尽量合并套开和采用视频电话会议形式。

10.各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的业务工作会,其他局领导不陪会,确需主要领导参加的,主要领导只主持不作报告。

11.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 1 位局领导讲话,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12.所有会议原则上不悬挂会标,不摆放花草和矿泉水,不制作背景板,无特殊要求不制作宣传片、宣传册,不得发放纪念品,会场不得制作彩虹门、悬挂宣传标语。

五、严格控制各类活动

13.各处室、各单位不得以市教育局名义承办或协办纪念会、研讨会、年会、剪彩、论坛、奠基、挂牌仪式等各类活动,全市性活动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主办。

14.除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不安排局领导参加各校举办的以下活动: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洽谈会、娱乐性活动和参观、观摩、联欢活动。

15.校庆活动一般不召开庆祝大会,一律从简。

16.局领导出席基层单位礼仪性活动,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机关干部一般不参加。

六、主动服务群众

17.坚持周工作预排制度,局领导和各处室每周的重要工作事项在公示栏公示。

18.机关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得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各种好处。

19.通过网络、电话接到的群众咨询和投诉,按职责分工由各业务处室答复,一般不得直接下转县区和学校。

七、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20.局领导和各处室在城区学校(单位)调研、检查,不张贴悬挂标语,不摆放水果,不安排就餐。

21.局领导和各处室不轮番到同一个县区或学校调研和检查工作。

22.以市教育局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需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23.除关系校园安全、食品安全、*维稳检查等工作外,其他评比检查一般都归口到年终绩效考核。

八、严格出行管理

24.各处室、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外出考察活动。

25.凡外出考察必须提交考察报告,并以局工作简报的形式印发系统。

26.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凡是离开郑州都必须向局主要负责人请假。

九、厉行勤俭节约

27.按照务实节俭、热情周到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市教育局公务接待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交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28.会议活动不安排宴请,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制发各种图册、刊物、宣传片和纪念品。局领导及处室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基层单位的宴请、晚会等活动。

29.严禁在各种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举办会议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党员干部滥发请柬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30.不准用*吃喝、相互宴请;不准用*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用*参与高消费活动;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十、加强督查落实

31.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局党委每季度要听取一次专项汇报,并视执行情况及时作出补充规定。

32.纪委监察室要把监督执行本意见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33.局直属单位、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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