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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戴口罩”“扫码”正式入法!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19 00:00 栏目:防疫卫生 发布单位:沁阳市第一小学 点击量:411 【公开】



焦作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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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逛超市、看电影、坐公交都要戴口罩,到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主动扫码,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5月18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了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有关要求、法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切口”立法:
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
“戴口罩”“扫场所码”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是“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的有效举措。市人大常委会以“小切口”“小快灵”的方式,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作出决定,用法治之力为我市疫情防控构筑起一道坚实防线。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等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要求,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轮船、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决定》规定,普通公众应当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者以上防护级别口罩,佩戴前后应当洗手;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在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得重复使用;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要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当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外出应当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者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按照其他垃圾处理;提倡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校园内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严格扫码:
“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职责。《决定》要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严格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查验,做到逢进必扫。


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纸质登记、扫身份证、人脸识别等替代措施。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未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时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责任:
个人未规范佩戴口罩
使用场所码的将被罚


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决定》,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等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个人不听劝导或者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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